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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务员录用面试如何实现“程序正义”

李欢耀  张 楠

    综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录用是指机关为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并与其建立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考试录用制度强调录用公务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报考,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人才,凡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者均不得录用,确保了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经过多年的探索,考试录用制度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群众形象地将其评价为用“卷子”代替了“条子”,用“公招”代替了“内招”,用“考官”代替了“跑官”,人事工作的正气得到弘扬,较好地遏制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尤其是笔试部分体现了较高的命题水准,考试组织工作也比较规范合理。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面试工作却相对不尽如人意。从各地考生每次面试后的反映来看,问题还是不少,其中主要集中在“公正”、“公平”两个方面。
  2001年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面试的有关管理工作,其中第16条和28条分别规定:“实施面试由面试考官小组进行。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用人部门内部相对固定并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5名或者7名人员组成,也可根据录用主管机关的要求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录用面试实施细则。”因此,各地的面试实施办法有不小的差异,甚至很多地方的实施方案在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方面值得商榷。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第一,面试考官小组的固定性不利于公正选拔人才。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用人部门内部相对固定并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由于面试考官相对固定,“人情案”、“关系案”便有了可乘之机。《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也可聘请其他有关人员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特邀考官在每一考官小组不超过2人”。也就是说来自用人部门内部的考官至少超过一半。有人戏称,“笔试考实力,面试考关系”,这与考官小组的设置体制有很大关系。笔试入围的考生如果有一定关系,打听到面试小组的组成人员情况并不难,甚至知道主考官是谁。有的部门举行面试的时候部门首长参与,首长几乎理所当然成了主考官。不少人在笔试成绩出来之后不是忙于复习准备,而是急于打探面试的部门首长是谁,这里头恐怕有不小的“学问”。
  第二,安排考生进行面试的程序有缺陷。实践中,有些地方是通过电脑“随机”编排面试顺序,有些地方是按照考生姓氏的笔画顺序或者姓氏首个字母的顺序来编排。有的地方是按照笔试成绩来编排……这其中很多方法都是事先安排好的,或者说不是在考生面前随机排序的,不仅扼杀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的功能发挥,也使此项重要的工作安排失去了受监督的机会,加深了考生及社会舆论对其中“暗箱操作”的疑虑——试问,如果部分(甚至)全部考官都知道每个考生对应的顺序并提前获悉其个人情况,如何保证事前没有妨碍面试工作公正的事情?面试的过程和评分便让人产生“合理怀疑”。
  第三,面试成绩的公布不够及时。面试完毕之后,一般是要综合笔试、面试两个成绩才能够确定最终录用与否。面试不像笔试那样经过严格的阅卷、评卷、登分、核对、查询等程序,一般即时可以出结果。但实践中很多地方面试成绩的公布并不及时。有些地方是让考生于数日后到相关网站查询,有些地方是于面试后一段时间以其他方式通知,形式不一。但其中的做法都有一个共同点:面试后考生不能马上知道考试成绩,也就是说“评”和“判”不是同期进行,而是作为两个程序在一个不合理的期间后才公布“判”的结果。这样的做法貌似谨慎,实则不然,因为通过计算机加权计算各考官的评分,面试后十分钟左右足以出示成绩,如此一来更能体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以上三个问题应该说体现了面试工作中“程序正义”的缺失,对于广大考生来说,他们除了期待自己发挥良好,也期待一个“看得见”的公正程序来选拔人员。笔者认为,面试工作可以通过以下举措促进程序正义:
  首先,在组织考官的时候做合理安排。由于面试试题的设计一般力求科学合理,并有标准答案,并且同一类别的面试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同一时间进行的,所以并非必须由本部门人员组成考官小组进行面试。如果部门之间、各县区甚至地级市之间实行交换“监考”,并且适当邀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专家、学者、大专院校老师甚至是执业律师参与考官小组,使面试考官小组的组成人员中来自本部门的主考官至少低于1/2,并且在正式面试开始之前的合理时间才向考官透露具体参与哪个部门的面试,这便可以更好地体现公正性。同时,为了尽量避免部门负责人“递条子”、“定调子”的情况,部门首长应该尽量不参与面试工作。
  其次,由考生亲自抽签决定面试的顺序。如果考生到达面试地点后已经被“定”好了参加面试的顺序,难以保证任何考官不会因为收受利益或者其他关系而徇私(因为一旦某个考官甚至某几个考官为事先已知道面试顺序的个别考生给出高分,那么对公正是很致命的损害)。但是,如果在面试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如面试前一个小时)让前来面试的考生在组织方的主持下自己抽签决定入场顺序,事先通气的情况就基本可以避免,“有关系”的考生与考官也联系不上(面试现场一般是禁止携带通讯工具或者要求暂时上交有关人员保管的),这既解除了考生的心理顾忌,便于其正常稳定发挥,又可以使考生有了监督面试程序的机会。
  再次,考生离开面试地点后立即公布面试成绩。完成所有面试内容之后,考官小组立即可以评判和打分,而专门人员也可以按照既定的计分方式随即统计出成绩并在半小时左右送到守候于场外的考生之手。如果每个考生都如此及时地接到盖有正式印章的面试成绩单,那么就免去了相关人员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在地方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中,合理组成考官小组、抽签决定面试顺序、及时公布面试成绩三个环节能够从程序上保证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理念,既可以在这个关口上防止滋生考生买通考官、考官私下徇情的腐败现象,又可以使公务员从笔试到面试都由传统的“相马”改为真正的“赛马”,真正从“入口”上保护公务员队伍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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