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以外公务人员来周从事公务活动和本辖区以内公务人员在所在城区以外地方从事公务活动,确需用餐的,相关公务单位应安排必要的餐饮接待;
在同一城区内从事公务活动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接待;
从事公务餐饮接待严格履行接待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程序,填写《公务餐饮接待登记单》,注明接待对象、接待时间、接待标准、批准领导等情况,一餐一单、一餐一结,没有《公务餐饮接待登记单》的,其开支费用不予报销;
到乡镇基层从事公务活动,确需用餐的,一律在乡镇“公务灶”安排餐饮接待。在城区从事公务活动,确需用餐的,有条件的应安排在机关内部“公务灶”接待,确不具备内部接待条件的,可选择远近适当、档次适中的社会营业性接待场所安排公务餐饮接待;
从事公务餐饮接待安排自助餐或份饭的,一律不得超过4个品种的菜肴。安排中式桌餐的,在乡镇“公务灶”每人每餐不得超过25元,在城区机关“公务灶”或社会营业性接待场所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5元,一律不得上酒;
与分管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陪餐;参与公务餐饮接待的公务车辆,除接待地点外,不得在其他社会营业性宾馆、酒店、休闲娱乐等场所停放;公务餐饮接待费用必须实行财务单列,每季度在单位内部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市、县(市、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每月必须将所属财政预算单位的公务餐饮接待费用核销情况报市、县(市、区)纪委廉洁自律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