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周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自2012年开始在全市创建“周口市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宣传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基地”),为推进社科普及工作经常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科普及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教学单位、科研院(所)、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民间社团或个人建立并自主运作的以社会科学普及为主要任务,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社科普及基地是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市社科联负责社科普及基地的命名和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社科普及基地的创建、申报与命名
第四条 社科普及基地创建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三贴近”原则,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人文社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具体要求:
1.根据各自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开展讲座、报告、咨询、培训、展览、科普读物创作等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
2.结合全市社科普及规划,开展重点活动,命名为社科普及基地的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2场以上大型报告或讲座,并且标明该社科普及基地为主办方。
3.定期向社会公布活动时间和活动内容安排,主动吸引、组织公众参与社科普及活动。
4.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对社科普及工作的宣传。
5.积极参加或承担全市“社科普及宣传月(周)”和社科普及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警)营等全市或区域性的社科普及活动。
第五条 社科普及基地采取单位自主申报,社科联考察、命名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社科普及教育活动的实体性机构;
2.能积极发挥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作用,具有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能力,愿意承担公益性及其他社会科学普及的各项任务,在我市社科普及、咨询服务等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
3.具备进行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所需的硬件和软件条件。有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有具体管理部门,有专(兼)职的社科普及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有实施的载体和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有一定的社科普及经费,保证社科普及活动顺利开展。
4.接受市社科联的工作指导和交办的科普任务,接受市社科联或基地所在地社科联组织的对社科普及工作的考核。
第七条 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
1.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时间,以市社科联发布的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为准,从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
2.申报社科普及基地的单位须根据要求,详细填写《周口市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宣传基地申报表》。申报单位在递交申报表的同时,一并报告本单位当年启动的重大社科普及项目方案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市社科联根据社科普及基地应具备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通过现场考察、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申报单位的社科普及实效后提出认定意见,经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命名。
第三章 社科普及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 市社科联对社科普及基地实行统一管理。市社科联社科普及部及办公室负责社科普及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社科普及基地管理的基本要求:
1.社科普及基地每年年初向市社科联报送上年度社科普及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及重点活动方案。
2.市社科联对社科普及基地进行业务管理。
①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
②每年根据社科普及活动开展情况,对社科普及基地进行年终考核,考核标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录存档;
③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保留“周口市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宣传基地”的命名。
3.取得社科普及基地资格的单位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社科联报告有关情况。因机构变更、人员变动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科普活动的,要申请注销“周口市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宣传基地”的命名。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周口市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宣传基地”的命名:
①出现政治导向错误;
②利用基地名义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
③社科普及基地工作质量下降,不能正常组织开展活动;
④连续2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⑤其他不具备社科普及基地命名的条件。
第十一条社科普及基地运作经费以自筹为主,市社科联择优对社科普及基地重点科普项目和大型科普活动予以必要的经费资助。对社科普及基地的经费资助,主要采取以奖代拨和项目申报支助的方式。每年根据各社科普及基地年终考核结果,对考核为优秀的社科普及基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