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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7〗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来源:办公室〗 〖打印本页〗

                                      周社规办〔2015〕4号

 

周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社科研究机构,省驻周有关单位:

    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将《周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周口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15





周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科学谋划,深入调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和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面向全市,公平竞争,严格评审,择优立项。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市外、境外个人和单位凡研究领域涉及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不受地域限制)。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的社科规划工作,召开相关会议,对市社科规划项目《课题指南》、课题立项、成果结项等工作进行研究审定。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在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发布市社科规划项目《课题指南》;管理和使用全市社科规划项目专项经费;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督查、评审、结项等工作;对周口市申报省、国家社科规划项目进行预选;完成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直单位社科研究宣传普及机构、各县市区社科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社科联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在市社科规划办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市社科规划项目。

主要职责是:组织所在单位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对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服务,做好项目进度检查;受市社科规划办委托参与组织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第三章  选  题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通过各层次各方面征集选题,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每年年初,面向全市发布《课题指南》,规定本年度规划项目研究的范围、方向和重点。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选题时应注意:

    1. 原则上按照《课题指南》中的原题进行申报,或围绕原题方向进行深化、细化研究,并注明原题编号;

    2. 基础理论研究力求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应用对策研究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 要结合前期成果、研究条件等实际情况,对所要解决的核心或关键问题进行设计论证,研究内容不宜过大过难。

第四章  申  报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自当年《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市社科规划项目申报。申报人须填写《周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途径申报。

第十条 申报途径。各县市区申请人,通过所在地社科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市社科联所属学会会员,向相关学会申报;机关工作人员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社科规划办申报;其他人员可直接向市社科规划办申报。

第十一条 课题组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课题负责人原则上是在周口市辖区内工作的人员;

    2. 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3. 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同年度只能主持一个项目,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

第五章  立  项

第十二条 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采取论证活页或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遴选。课题负责人及直接参与人员不得参加课题评审。

第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定。同意立项的,由市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下达《周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计算。

第六章  督  查

第十五条 课题所在单位要经常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须及时报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督查规划课题的完成情况。督查内容包括:

    1. 研究工作进展情况;

    2. 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参与课题情况;

    3. 阶段性成果的质量。

第十六条 督查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督查中发现下列情形,将视情节予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撤销项目或撤换项目负责人、取消或限制以后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1.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变更、终止项目协议;

    2. 学风漂浮,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3. 研究工作疏于管理,放任自流;

    4. 拒绝检查监督或不按要求总结报告工作;

    5.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结  项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采取会议鉴定形式,一般项目采取书面鉴定形式。

第十九条 组织5—7名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项目鉴定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被鉴定课题组成员及其直接利害人不得担任鉴定小组成员。

第二十条 鉴定小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 原则性强,公道正派;

    3.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

    4. 熟悉被鉴定项目及相关学科领域知识,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鉴定标准:

    1. 无政治和导向性错误;

    2. 达到项目申请设计要求;

    3. 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4. 资料详实,数据准确;

    5. 研究方法及手段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6. 有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二十二条 鉴定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1. 项目负责人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鉴定所需材料;

    2. 鉴定组成员认真阅读、研究有关材料,填写《周口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专家鉴定意见表》,并提出一、二、三等成果参考意见;

    3. 鉴定组组长归纳鉴定意见,提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鉴定小组意见进行结项验收并确定等级,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市社科规划办认证后,可直接结项:

    1. 获得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下同)有关部门一等奖以上奖励的成果;

    2. 有足够材料证明被市厅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的成果;

    3.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所列期刊上发表的研究成果;

    4. 经出版社审定、市社科规划办同意出版的专著。

第二十五条 对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由市社科规划办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推荐,促使成果转化。

第八章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奖励等级设一、二、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对特别优秀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资助一定的课题经费。一、二、三等奖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

一等奖:在选题和内容上有重大创新,对某一学科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提出了新的重要观点或结论;对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较大推动作用;对解决周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有较大贡献,特别是对市委、市政府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在省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二等奖:在选题和内容上有较大创新,对某学科或某领域的发展做出贡献,提出了新观点或新结论;对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推动作用;能够解决周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在省内学术界有一定影响,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三等奖:在选题和内容上有创新,能发展、完善原有理论或提出新的观点;对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一定推动作用;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参考价值;在市内学术界有影响,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周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1215日印发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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