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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周口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1〗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来源:周口市社科联〗 〖打印本页〗

周口市社科联关于印发《周口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3.06)
 

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社科联各部、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团体会员的管理,使团体会员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经市社科联党组研究,特制定《周口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周口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周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 0 0 7  年  3 月 6 日

 
 
 
周口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社科联对所属团体会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各项工作和学术活动顺利开展,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省社科联《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团体会员的宗旨与任务
 
 
    第二条 市社科联所属团体会员包括经批准加入的市级社科类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三条 市社科联所属团体会员应遵循下列宗旨:团结和组织本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和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学术活动和普及工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贡献。
    第四条 团体会员的主要任务
    1、组织、指导本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认真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提出工作规划,组织联合攻关,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并尽可能为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会员多出成果、出高质量成果创造条件。
    3、组织开展宣传普及、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各种智力开发活动。
    4、掌握学科发展状况,积极反映专家学者和社科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5、关心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成长,努力发现、培养优秀专业人才,不断壮大社会科学工作者队伍。
    6、定期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7、各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审查接纳本会的新会员,并负责本会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年审工作。
    8、办好本会会刊。
 
第三章 团体会员的成立、报批及变更、注销
 
    第五条 成立市级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条件
    1、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学科研究方向、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但同一学科,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学会(协会、研究会)。
    2、有一支稳定的专业队伍,有一定数量的、有影响的学科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个人会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50人。
    3、有市委、市政府的部委局、党干校或同级人民团体作为挂靠单位。
    4、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3万元以上的学会(协会、研究会)注册资金及正常的经费来源。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筹备和审批手续
    1、申请成立市级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须经市社科联和挂靠单位同意,通过酝酿、协商,组成学会(协会、研究会)筹备组。
    2、筹备组负责起草学会(协会、研究会)章程(章程内容包括:团体名称、宗旨、任务、活动范围、会员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原则、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程序、任期及职责范围、办公地址、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团体终止程序等),酝酿协商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提出建会申请,经挂靠单位签署意见并报市社科联进行资格审查,由市社科联审定批复后,报市民政局办理有关手续。
    3、学会(协会、研究会)报市民政局依法履行规定手续后,方可正式召开成立大会和进行有关活动。其中申请加入市社科联为团体会员者,须将成立大会通过的文件和市民政局颁发的登记文本复印件报市社科联备案。
    4、成立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依据审批权限,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 学会(协会、研究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系地址如有改变,应及时向市社科联报告。
    第八条 学会(协会、研究会)自行解散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被撤销,在清理完结债务和其他事宜后,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到市社科联备案。
 
第四章 团体会员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全市社科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应自觉接受市社科联的协调与管理。市社科联学会工作部负责联系各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十条 市社科联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除按照市社科联章程的规定,享受或承担有关权利与义务外,应自觉接受市社科联如下管理:
    1、按时向市社科联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他有关材料;参加市社科联举办的活动和有关会议,完成市社科联布置的各项任务。
    2、学会(协会、研究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事先向市社科联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举行。召开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应事先向市社科联报告,市社科联视情况派人参加。事后应写出书面汇报材料报送市社科联学会部。
    3、学会(协会、研究会)换届须向市社科联书面请示,并将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及选举办法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社科联,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后,须将正式名单报市社科联备案。
    4、以市社科联作挂靠单位的学会(协会、研究会)换届或增补变更常务理事以上学会领导成员,由市社科联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


    5、以学会(协会、研究会)名义举办有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境外人员参加的活动,以及举办跨省市、全国性、国际性的活动,应事先向市社科联呈报,并由市社科联呈报市委宣传部,经批准后按规定向中央或省市有关部门申办其他有关手续。
    6、以学会(协会、研究会)名义参加外省、市或全国性的学术活动,事后应向市社科联汇报有关情况。参加国际性的学术活动或出境参加学术活动,应事先向市社科联请示,经批准后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其他有关手续。
    7、学会(协会、研究会)应对每年开展活动的情况及重要学术研究成果作出统计,并及时汇总上报市社科联。
    8、学会(协会、研究会)所办刊物和各种信息资料,应及时报送市社科联(5份)。市社科联对学会(协会、研究会)所办的刊物定期进行评选。
    9、及时提供工作人员办公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网址、电子信箱及变更情况。
 
第五章 评先与奖惩
 
    第十一条 市社科联每年评选一次先进团体会员单位并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联将给予警告或限期整改。对不及时纠正者,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1、在政治方向上发生错误。
    2、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
    3、违反市社科联章程和有关规定。
    4、拒不接受市社科联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5、长期(一年以上)不开展学术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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