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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社科联学会选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11〗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来源:办公室〗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周口市社科联是全市社会科学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加强对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改选换届的管理,促进学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筹备成立的学会选举和已经核准登记的学会换届选举。

第三条 学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学会负责人。

第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数量在70个以下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7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推举产生,会员代表数不少于会员数的2/5

第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

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均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会应当设立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从监事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会负责人职数一般设5-9人,其中会长(理事长)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26人、监事会主席1人、专职秘书长1人。行业性学会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宜超过15人。

第九条  ()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在学会兼任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可兼任学会的顾问或常务理事,有的也可兼任名誉职务。学术性、专业性学会,一般由学术水平高的专业人员担任领导职务。行业性、联合性学会,因特殊情况确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学会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3人,且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届满后继续兼任的还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掌握以下原则:
  ()学会必须是在本地区、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中介组织中有一定影响,并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行业性、联合性社会团体组织;
  ()所兼职务与本职业务相关,且无其他社会团体兼职;
  ()上级学会有相应部门的相应职级或相应职务以上领导干部兼职;
  ()同一领导班子中一般只能有1名领导成员在该学会任职;
  ()市管领导干部兼任学会领导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报市委组织部研究审批;市直单位县 ()级领导干部兼任学会领导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审批;区直单位县 ()级领导干部兼任学会领导职务的,报区委组织部研究审批;
  ()兼任学会领导职务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领取学会的任何报酬;
  ()达到离退休年龄时,其离退休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学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时间由其章程确定,但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负责人人选的,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市社科联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可以改任名誉职务。

第十一条  学会必须按章程规定的年限,按时改选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后进行改选换届,必须经学会理事会研究同意,报市社科联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学会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或《章程》明确的学会负责人担任,且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学会筹备成立选举由发起人组织实施,换届选举由上届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学会自行解决。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学会成立选举,应当由发起人协商后成立选举委员会;换届选举,由上届理事会成立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59人组成,成员必须是会员或会员单位的代表。选举委员会成员同一个会员单位只能产生1名。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

(二)确定选举日期;

(三)组织会员登记,审查会员资格;

(四)组织会员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有关材料;

(六)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选举委员会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闭会时止。

第十六条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理事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补选。

第十七条  学会成立登记选举前,必须提前15天向市社科联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材料,接受审查:

(一)筹备成立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住所使用权证明;

(四)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

(五)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领导干部兼职批准文件。

(七)会员名单;

(八)验资报告。

第十八条  学会换届前,必须向市社科联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材料,接受审查:

(一)《社会团体换届事先报批表》;

(二)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章程(修订案);

(四)财务审计报告;

(五)下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拟任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换届大会日程;

(七)领导干部兼职批准文件。

第三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 学会理事以上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会员资格和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清正廉洁,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热心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 理事以上成员候选人,新成立的社会团体由发起人推荐或由1/5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推荐,换届选举由上届理事会推荐。

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发起人,不能成为会员。

第四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一条  新成立学会首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基本程序:

(一)作筹备工作报告(包括候选人产生和征求意见情况);

(二)听取关于《章程》(草案)的说明并审议通过《章程》(草案)

(三)通过选举办法,介绍候选人情况、对候选人名单进行酝酿和征求意见,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四)投票通过会费标准决议;

(五)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现场监督情况并讲话;

(六)当选会长讲话;

(七)其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会换届选举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基本程序:

(一)听取并审议通过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通过财务工作报告;

(三)听取关于《章程》修改情况的说明,并审议通过《章程》(修订稿)

(四)关于候选人产生和征求意见情况的报告;

(五)通过选举办法,介绍候选人情况、对候选人名单进行酝酿和征求意见,选举产生新一届组织机构;

(六)登记管理机关现场监督情况并讲话;

(七)新当选会长讲话;

(八)其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还应研究以下内容:
  (一)确定学会法定代表人;
  (二)研究学会党的组织建设,建立党支部、成立党的工作小组,或确定党建联络人。

第二十四条  选举委员会应提前印制选票,其内容包括姓名、单位名称及职务、拟任学会职务、同意、不同意、弃权等事项。对于实行等额选举的,应预留推举他人的空格。

第二十五条  提名的学会理事以上成员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时,实行等额选举;提名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实行差额选举。鼓励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六条  选举事项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会员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会员或者弃权。其他非选举的表决事项,除会费标准必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外,其他事项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但不得采用鼓掌方式通过。

第二十七条  投票前,选举委员会应宣读并通过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  选举应当场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监票、唱票、计票。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九条 选举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具体投票方式由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条 选举前,应当核实与会人员的人数和会员资格,确保一名会员单位只有一票表决权。对于会员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应提供会员代表出具的委托证明方有投票权。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由监票人现场监督,作出记录,向大会报告。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事或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投票结果。

第三十一条  每次选举所得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选票无法确认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二条 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超过参加投票人员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十三条  当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不足5人不能组成新一届领导机构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从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于1/3的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确定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候选人均未获得过半数的选票,应当在1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重新进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  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法定代表人离任时,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并将有关材料报市社科联。如发现问题,市社科联和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 选举结果在选举结束后15日内报市社科联备案。市社科联于20个工作日内发文公布学会新一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名单和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七条 学会组织机构成员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和监事会监督。会员和监事会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10名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监事的建议;10名以上理事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建议。2名以上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出罢免监事会主席的建议;监事会可以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组织机构成员的建议。

罢免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和市社科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学会应及时召开理事会、监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九条 会议在讨论罢免建议时,提出罢免建议者应当到会回答问题。被要求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申诉意见。

第四十条 学会负责人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或者监事会会议确认。

第四十一条 学会负责人出现缺职时,应及时提请理事会会议补选,并报市社科联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补选的学会领导机构成员任期到本届任期届满为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者,由市社科联予以纠正,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和变更。

第四十三条 选举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会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必须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试行。未尽事项将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或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研究解决。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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